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

我爱测字网为大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,更多起名信息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!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  为保障公民合法的姓名权利,保障姓名登记管理机关的权益,依照宪法制订本法。
  第 1 条   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姓名,以一个为准。   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、无国籍人结婚,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,以我国公民姓氏登记并应符合我国公民使用姓名之习惯;外国人、无国籍人申请加入我国国籍者,其中文姓氏,亦同。
  第 2 条     户籍登记之姓名,应以简体汉字登记,少数民族之姓名得以本民族语言登记。
  第 3 条    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申请改姓:    一 被认领者。     二 被收养或终止收养者。    三 公民成年后。     公民成年前改姓由父母或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,不受次数限制。公民成年后仍可申请改姓,但以一次为限。
  第 4 条     成年公民申请改名:     一 公民申请将某一笔名,化名,艺名等改为法定姓名的时间长达八年以上者可将其改为正式姓名,但所改姓名不得与***** 或历史上有争议的人相同。汉族姓名以四字为限,其他少数民族依本民族习俗。     二 对于公民申请更改的姓名,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有两年的考察期,并对公民是否有债务,是否违反第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。并要求公民提供相关公证书。    三 公民更名后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更名声明。     四 公民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公民更名收取500元的契税。    五 公民姓名一经更改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变更之。
  第 5 条    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申请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:    一 受通缉或判处有期徒刑者。    二 受劳动教养裁判者。    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决者。但过失犯罪者,不在此限。    四 有债务纠纷尚未解决者。    五 所改姓名有辱中华文明者。    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不得申请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间,自裁判确定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满五年止。
  第 6 条     本法施行细则,由国务地定之。

郑重声明: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,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,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,多谢。